行政院提「打詐新 4 法」:「個人、國外幣商」未登記可處 2 年以下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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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行政院會今(9)日通過「打詐新 4 法」,其中洗錢防制法修正草案將「幣商」納管入刑化,加密貨幣交易所、個人幣商都納入規範,國外交易所也須辦理公司登記並完成洗錢防制登錄,才能提供服務,否則將面臨刑責。

綜合媒體報導,為強化政府打詐防護網,有效打擊詐騙集團,行政院今日通過「打詐新 4 法」,其中包含:「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打詐專法)」、「洗錢防制法」、「科技偵查及保障法」、「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等草案。

事業幣商、個人幣商、國外幣商都要登記

內政部長林右昌表示,新法針對金融、電信及網路等產業制定防詐措施,並課予業者防詐責任、嚴懲詐欺集團,加重刑責及擴大不法利得沒收,同時也建構被害人保護機制,以回應民眾對政府積極打詐的期待。他補充,草案條例將送交立法院審議,期能早日完成立法程序。

根據洗錢防制法修正草案,未來共有三大部分將入刑化:

  1. 虛擬資產服務未完成洗錢防制、服務能量登記或登錄;
  2. 第三方支付服務未完成洗錢防制、服務能量登記或登錄;
  3. 境外虛擬資產、第三方支付服務業者未完成公司或分公司設立登記,也未完成洗錢防制、服務能量登記或登錄。

上述者不得提供虛擬資產服務、第三方支付服務,違者最重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新台幣 500 萬元以下罰金。

法務部次長黃謀信在行政院會後記者會上表示,原先幣商管理是依行政罰處理,「洗錢防制法」修正後將入刑化,規範對象包含事業幣商、個人幣商,而國外幣商若要在國內落地,也必須完成分公司或公司登記,加上洗防登記或能量登入,才能提供服務,否則會面臨刑責。

增訂「利用虛擬資產帳號洗錢」的刑事處罰

另為了杜絕以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為外衣包裝而進行的詐騙、洗錢,特殊洗錢罪還將增訂「利用虛擬資產帳號、第三方支付帳號為洗錢犯罪工具」的刑事處罰,可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併科 5000 萬元以下罰金。

同時提高一般洗錢罪的刑度:洗錢達 1 億元以上,可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未達 1 億元,可處 6 個月以上、 5 年以下;以及提高法人罰金刑度,除處罰行為人外,對法人併科以 10 倍以下罰金。

金管會副主委邱淑貞在記者會上指出,這次修法將個人幣商、事業幣商納入管理,沒有登記就會有刑責。

邱淑貞補充,目前不分國內外的虛擬貨幣交易所共計有 60 至 70 家,其中完成洗錢防制法遵聲明的業者共 25 家,金管會作為虛擬資產的投資跟支付相關主管機關,針對所有幣商申報都會審查是否有依照管控機制,未來幣商公會也將成立。

金管會強調,幣商管理將有法制、行政以及公會管理等層面,後續也會有借重會計師加強內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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