果殼專欄 | 加密藝術 NFT 賣的是什麼?絕對不是作品「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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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看到 NFT 世界正在快速膨脹,其交易規模仍在快速增加,尤其是 NFT 數位藝術品。

數據顯示,目前 NFT 數位藝術品總市值約 4.9 億美元,出售作品數超過 17 萬件,光今年 3 月相關 NFT 藝術平台的總交易額就超過 2 億美元,創歷史新高。

可以說,由區塊鏈技術衍生出來的「非同質化代幣」(Non-Fungible Token,NFT),憑藉其唯一性及不可分割性,正式引爆加密藝術品的新風潮,大量藝術家及投資者開始進入到 NFT 圈子。

先是國際知名藝術品拍賣所佳士得(Christie’s)以 6,900 萬美元售出美國數位藝術家 Beeple 的作品「每天:最初的 5000 天」(Everydays: The First 5000 Days).

數位藝術品的範疇正在逐步擴大,從平面(含圖片組合)、立體圖、GIF 動圖,通通成為 NFT 代幣化的絕佳標的,最新是連動畫也可以成為藝術品,並發行為 NFT 販售,台灣藝術家 pplpleasr 製作「預告片 NFT」(Uniswap 動畫),就以 53 萬美元售出。

近期我觀察到一件非常弔詭的事情,就是 NFT 藝術品逐漸變成一種新狂熱,而在狂熱當下,很多投資人並不知道自己用天價購買的 NFT,究竟是買到什麼。

你買到的,不是藝術品的「所有權」

我常常看到一種「似是而非」的說法:

我們可以把 NFT 視為一種數位資料的「所有權」,將數位資料經過由智能合約編寫的鑄造(Mint)過程後,會成為獨一無二、可永久保存的「數位資產」;從數位藝術作品的角度而言,其所有權可以如同加密貨幣般方便的轉移交易,而不再需要傳統、如藝廊之類的第三方機構證書。

NFT 的確可以將數位資料形成一種新權利,他人無法竄改在 ERC-721 智能合約上的紀錄。

舉例來說,如果有人購買了由果殼發行的果殼 NFT 藝術品,智能合約上除了可能會有果殼數位藝術品圖檔連結外,還會有果殼的簽名:「由果殼移轉 OO(買方)」,但這樣在區塊鏈上公鏈上的記載,充其量只是說:「數位資料」形成一種「數位資產」,並且由「買方持有」。

但應該注意的是,擁有記載著數位資料的「數位資產」是一回事,不代表買方也購買到 NFT 藝術品的所有權

這其實是一場信任遊戲,買家買到藝術家的簽名,以及含有圖檔連結的智能合約紀錄,買家可以公告周知炫耀說:「我買到 XX 知名畫家的 NFT 藝術品啦!」但很多人不知道的是,這場遊戲的前提在於,這名畫家不會將同一幅數位藝術品重發一次 NFT

買實體名畫,你就當然取得物品的所有權,而畫家不可能完完全全重畫出一模一樣的畫作。

但有別於實體名畫,當你用高額價金買來 NFT 藝術品,在一切相安無事下,NFT 的確能表彰出唯一連結到該數位藝術品的證明,然而,這也只是一種證明,如果發生「藝術品雙花」事件(就是將同一幅數位藝術品重複發行 NFT)時,NFT 持有者很可能拿畫家沒辦法,這時,NFT 持有者也無法證明自己就是藝術品的所有人。

換個方式來講,擁有 NFT 就像擁有房屋契約,它僅僅只是「所有權的記錄」,而不是「房屋本身的所有權」。同樣的道理,NFT 只是數位藝術、數位資產「所有權的記錄」,而不是「藝術作品本身的所有權」。

我想,這是目前大多數 NFT 藝術品投資人忽略的關鍵點:

你是否知道,你所買到的 NFT,不是藝術品的所有權?

NFT 到底買到什麼?

NFT 買家可以隨時拿出手機,秀出他買的作品,炫耀說「這是我的」,別人雖然都可以下載圖檔,但也只有買家可以透過 NFT 來證明自己確實擁有,這是一種什麼樣的權利?

目前眾說紛紜,經我長期觀察 NFT 的各種應用市場,包括音樂著作、虛擬土地、遊戲寶物、數位藝術品,購買 NFT 所取得的權利,我認為最能夠精確描述的其實是:數位資產的冠名權」。

也就是說,你可以隨時對外界證明,這個 NFT 所表彰的數位資產,是由 NFT 擁有者來冠名,讓各界知道,在這個 NFT 藝術品旁邊,有 NFT 擁有者的名字。

這聽起來好像沒什麼意義,但實際上有,其實跟擁有實體名畫的邏輯類似,一幅實體名畫的所有人,他擁有的權利除了所有權外,也包括冠名權利。如果我真的買到那幅《蒙娜麗莎》,除了作者是李奧納多·達文西外,我可以將自己的名字也放在《蒙娜麗莎》旁邊供人觀覽,而且我能夠禁止別人放上自己的名字,這就是一種冠名權。

你不會買到任何著作財產權!

講到藝術品就必須跟著作權一併討論,試問:我買了一幅實體名畫,是否也享有那幅畫的著作權?

答案是否定的,著作權與所有權不一樣,畫家從畫作完成那一瞬間就取得著作權,縱使畫家販售原畫作的所有權,或者原畫毀損了,也不影響畫家對其畫作著作權的享有。

經我觀察,購買 NFT 數位藝術品,很可能也不會取得任何著作人的著作財產權。以知名日本小花藝術家——村上隆所釋出販售的 NFT 系列作品為例:

最新這朵叼著菸斗的灰色小花,在 OpenSea 平台上公開拍賣中,一朵價格約為 30 萬元新台幣(5 枚以太幣)。按照村上隆所發布的公開使用條款上記載:

Terms and Conditions

Any purchaser of the Murakami NFT Works (i.e., the winner of the Auction and its assigns and successors thereafter, the “Purchaser”) shall acknowledge and agree to the following terms and conditions in purchasing the Murakami NFT Works:

(1) The Purchaser shall obtain the ownership of the Murakami NFT Works, but any copyright, trademark right or any other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 of the Murakami NFT Works shall not be transferred to the Purchaser and shall remain owned by KK.

©2021 Takashi Murakami/Kaikai Kiki Co., Ltd. All Rights Reserved.

需要注意的是,買到這些 NFT 的人並不擁有該小花圖樣的著作權,也不得作為商業目的使用,相關著作權、商標權仍屬於村上隆的 カイカイキキ 公司。

這點我相信也是許多投資人忽略的,以為買到 NFT 數位藝術品後要怎麼使用都是自己說了算,而實際上,隨意使用數位藝術品的結果,可能導致遇上著作權侵權的疑慮,而這時就必須討論著作權的合理使用原則。

後記

總結而言,雖然 NFT 所表彰的權利可能跟一般人預想的狀況有所不同,不過,NFT 帶來的是「創作的無國界」、「思想的具體化」,伴隨著區塊鏈跨境交易的特質,讓 NFT 擁有著無限可能性。

NFT 數位藝術品領域仍是我看好持續成長的領域,但本文目的是在提醒讀者,NFT 世界正在不斷出史無前例的新興經濟活動,若忽略 NFT 相關的權利義務為何,對於所購買的標的沒有擁有正確認知,那麼,反而可能深受其害,並且無法掌握 NFT 的真正魅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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