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 6 月生效!解析「香港虛擬資產(VASP)發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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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作者:Web3 小律

原文來源:PANews


為積極呼應香港財經事務及庫務局於 2022 年 10 月 31 日發布的《有關香港虛擬資產發展的政策宣言》,以推動香港發展成國際虛擬資產中心。2022 年 12 月 7 日,香港立法會通過了《2022 年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的最新修訂(《2022 修訂條例》),這意味著香港全新的虛擬資產服務提供商發牌制度(VASP 制度)將於 2023 年 6 月 1 日起正式實施。

2023 年 2 月 20 日,香港證監會(SFC)發布《有關適用於獲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發牌的虛擬資產交易平台營運者的建議監管規定的諮詢文件》(VASP 諮詢文件),就 VASP 制度相關的監管規定進行諮詢建議,為即將實施的 VASP 制度做好準備。

待 VASP 制度正式實施後,所有在香港經營業務或向香港投資者積極推廣其服務的中心化虛擬資產交易所,不論它們有否提供證券型代幣交易服務,將需獲 SFC 發牌並受其監管。所有虛擬資產交易所均須遵守《適用於虛擬資產交易平台營運者的指引》(VASP 指引)的規定,此前《證券及期貨條例》項下適用於虛擬資產交易所的 1 號牌(證券交易服務)和 7 號牌(提供自動化交易服務)之規定將被取代。同時 VASP 指引亦為相關虛擬資產交易所作出過渡期的安排。

一、VASP 制度的修訂背景

在 VASP 諮詢文件中,SFC 對建立全新的 VASP 制度背景進行了明確地闡述。在持續的加密寒冬中,崩盤事件接二連三地發生,致使虛擬資產市場的風險加劇,尤其是 FTX 倒閉,令千萬投資者承受重大損失。目前虛擬資產市場與傳統金融市場日趨緊密而帶來的風險,凸顯了對虛擬資產行業施行有效監管重要性和必要性。

全球主要司法轄區正將監管方針從寬鬆(即從打擊洗錢和支付的角度進行監管)轉變為較全面(即從投資者保障角度進行監管)。SFC 領先於其他司法轄區,早在 2018 年便逐步建立了一套虛擬資產監管框架,主要針對提供證券型代幣服務的虛擬資產服務提供商。時至今日,虛擬資產行業已經發生了巨大的轉變,為了全面監管香港所有的中心化虛擬資產交易平台,並落實國際金融特別行動組(FATA)的最新標準,香港政府通過立法的形式通過了《2022 修訂條例》,並建立全新的 VASP 制度,以期在投資者保護與市場發展之間達到更適宜的平衡。

二、虛擬資產的定義

根據《2022 修訂條例》53ZRA 及 VASP 指引,虛擬資產(Virtual Asset,VA),被廣泛界定為:

(a)符合以下說明的加密保護數位形式的價值表示:

(1)以計算單位或經濟價值的儲存形式表述;

(2)符合以下其中一項:

A. 作為或擬作為公眾接受的交易媒介,用於一個或多於一個以下目的:(I)為貨品或服務付款;(II) 清償債務;(III) 投資;或

B. 提供權利、資格或途徑,對以下事宜進行投票:任何加密保護數位形式價值的相關事務的管理、運作或管治,或任何適用於加密保護數位形式價值的安排的條款的改變;

(3)可透過電子方式轉移、儲存或買賣;及

(4)具備 SFC 不時於憲報刊登公告訂明的其他特徵;

(b)根據香港財經事務及庫務局以憲報刊登公告的形式訂明為虛擬資產的數位形式價值表示。

根據《2022 修訂條例》53ZRA,以下項目被排除在 VA 的定義之外:(1)由中央銀行、執行中央銀行職能的實體發行,或由中央銀行授權的實體代中央銀行發行的數位貨幣(CBDC);(2)有限用途數位代幣(在性質上不可轉讓、不可交換且不可替代,例如禮品卡、客戶忠誠度獎勵計劃和電子支付服務;(3)儲值支付工具(受《支付系統及儲值支付工具條例》規管);及(4)證券或期貨合約(受《證券及期貨條例》監管)。

《2022 修訂條例》關於 VA 的定義將涵蓋市場上大部分的虛擬貨幣,包括 BTC、ETH、穩定幣(Stablecoin)、實用型代幣(Utility Token)和治理代幣(Governance Token)等。對於穩定幣,2023 年 1 月香港⾦管局發布《加密資產和穩定幣討論文件的諮詢總結》,表示期望在 2023/24 年落實監管安排,將建立針對穩定幣相關的活動持牌、許可製度。

NFT 的屬性與其背後的資產屬性掛鉤,目前暫未看到 VASP 制度下的明確定義。SFC 在 2022 年 6 月 6 日發布提醒投資者註意 NFT 風險時,就表示如果 NFT 是收藏品(藝術品、音樂或影片)的真實數位表示,與其相關的活動不屬於 SFC 的監管範圍。然而有些 NFT 跨越了收藏品與金融資產之間的界限,可能具有《證券及期貨條例》監管的 “證券” 的屬性,因此將受到監管。

三、虛擬資產服務的定義

根據《2022 修訂條例》附表 3 B 及 VASP 指引,虛擬資產服務(VA Service)有關活動被定義為:經營虛擬資產交易所

(a)透過電子設施方式,提供符合以下說明的服務:

(1)該項服務:

A. 買賣虛擬資產的要約,經常以某種方式被提出或接受,而以該種方式提出或接受該等要約,形成具約束力的交易,或導致具約束力的交易產生;或

B. 人與人之間經常互相介紹或辨識,以期洽商或完成虛擬資產的買賣,或經常在有他們將會以某種方式洽商或完成虛擬資產的買賣的合理期望的情況下互相介紹或辨識,而以該種方式洽商或完成該等買賣,形成具約束力的交易,或導致具約束力的交易產生;及

(2)在該項服務中,客戶款項或客戶虛擬資產由提供該項服務的人直接或間接管有;及

(b)平台營運者向其客戶提供的任何在平台以外進行的虛擬資產交易活動和附帶服務。

因此,對於(1)在香港營運的中心化虛擬資產交易所,和(2)向香港投資者積極推廣其服務的離岸營運的中心化虛擬資產交易所,如從事上述相關活動,均屬於虛擬資產服務的範疇。目前暫不涉及除中心化虛擬資產交易所以外的其他虛擬資產服務(如支付兌換、資產託管,以及 DEX 等業務),但不排除後續香港財經事務及庫務局通過以憲報刊登公告的形式納入其他虛擬資產服務。

根據《2022 修訂條例》53ZRD,任何經營虛擬資產服務的主體都必須獲得 SFC 的 VASP 牌照。在沒有獲得 VASP 牌照的情況下經營提供虛擬資產服務的業務應屬犯罪,一經公訴定罪,最高可處罰款 500 萬港元及監禁 7 年;如有關罪行是持續的罪行,則可就該罪行持續期間的每一日另處罰款 100,000 港元。

四、申請 VASP 牌照要求

在全新的 VASP 制度下,由 SFC 根據《2022 修訂條例》和 VASP 指引向申請人進行發牌和監管。根據修訂條例 53ZRK 條,SFC 僅可向以下申請人頒發 VASP 牌照:

(1)在香港成立並設有固定營業地點的公司,或在香港以外成立並根據《公司條例》(香港法例第 622 章)註冊的非香港公司;及

(2)SFC 信納:

(a)申請人屬就有關虛擬資產服務獲發牌的適當人選;

(b)至少 2 人申請擔任申請人的負責人員(Responsible Officer, RO),而每人均屬與提供有關虛擬資產服務的業務有聯繫的適當人選;

(c)申請人的每名董事(負責人員除外)均屬與提供有關虛擬資產服務的業務有聯繫的適當人選;

(d)申請人法團的最終擁有人屬與提供有關虛擬資產服務的業務有聯繫的適當人選;及

(e)已提出有關尋求 SFC 批准處所供用作存放紀錄或文件的申請。

申請人需要根據 VASP 指引細則,就 VASP 牌照申請要求、流程等許多與《證券及期貨條例》項下申請 1 號牌、7 號牌的類似要求,向 SFC 提出申請。這些細節要求包括:適當人選的規定、勝任能力的規定、持續培訓的規定、一般原則、財務穩健性、虛擬資產在平台的營運、預防市場操縱及違規活動、與客戶進行交易、保護客戶資產、管理、監督及內部控制、網絡安全、避免利益衝突、保存記錄、核數師審計、持續匯報/通知責任等。

五、過渡期安排

《2022 修訂條例》為現有虛擬資產交易所提供過渡安排。針對 2023 年 6 月 1 日前已於香港營運並設具意義且實質的業務的交易所,包括(1)在《證券及期貨條例》項下已有或正在申請牌照的交易所,亦包括(2)在《證券及期貨條例》項下就非證券代幣開展業務的無牌交易所,方合資格參與過渡安排。符合資格參與過渡安排的交易所必須符合《2022 修訂條例》附表 3 G 所載列條件,才可於 2023 年 6 月 1 日至 2024 年 5 月 31 日內繼續在香港營業,並將由 2024 年 6 月 1 日起受限於 VASP 的發牌制度。

而計劃在 2023 年 6 月 1 日後在香港提供虛擬資產服務的公司,必須事先向 SFC 申請並獲發 VASP 牌照。

六、雙重牌照

待 VASP 制度正式實施後,所有在香港經營業務或向香港投資者積極推廣其服務的中心化虛擬資產交易所,不論它們有否提供證券型代幣交易服務,將需獲 SFC 發牌並受其監管。SFC 將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對虛擬資產交易所進行的證券型代幣交易所作出監管,同時會根據《2022 修訂條例》,對虛擬資產交易所進行的非證券型代幣交易所作出監管。

考慮到虛擬資產的性質可能隨時間而演變,如從非證券型代幣轉變為證券型代幣,為避免違反任何發牌制度的規定的行為,虛擬資產交易所應同時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及《2022 修訂條例》向 SFC 獲取雙重發牌及核准。SFC 為此簡化了申請程序,只需在網上提交一份綜合申請表格,並註明同時申領該兩項牌照。

七、VASP 諮詢文件

待 VASP 制度正式實施後,所有虛擬資產交易所均須遵守 VASP 指引的規定。VASP 指引乃根據適用於《證券及期貨條例》項下規定,尤其是 2019 年的《適用於虛擬資產交易平台營運者的條款及條件》擬備而成,但對舊條件作出了若干修改。

SFC 希望就 VASP 指引徵詢公眾意見,主要內容包括:(1)有關容許零售投資者使用持牌虛擬資產交易平台的建議,容許的前提是有關平台需遵守一系列的投資者保障措施,如 KYC、代幣治理(代幣納入及檢討委員會)、代幣盡職審查及納入準則(一般、特定)、其他盡職審查、信息披露;(2)有關保險/補償安排的建議;(3)虛擬資產衍生工具的交易;(4)VASP 指引對現行規定的其他調節;(5)《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指引(適用於持牌法團)》;VASP 制度的過渡安排;(6)雙重牌照;(7)外部評估報告。

八、結語

VASP 諮詢文件的期限已經截止,有待 SFC 公佈後續的諮詢總結,預計在大體上不會有任何重大變化。距離 VASP 制度實施的時間非常短,無論是以下哪種情況:(1)已經在香港營運的虛擬資產交易所;(2)向香港投資者積極推廣其服務的離岸營運的虛擬資產交易所;還是(3)擬在香港營運虛擬資產交易所;(4)傳統金融機構涉獵虛擬資產交易所,VASP 牌照申請人都應提前為業務合規性及相關牌照申請做好準備。


(以上內容獲合作夥伴 PANews 授權節錄及轉載,原文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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